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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同胞是否可以领养子女?应如何办理领养登记?

更新时间:2014-12-01 浏览量:8772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养法》规定的领养人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内地领养子女。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亲自到县以上(包括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养登记。

  申请办理领养登记时,应当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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