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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办理

一、办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广州市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第一胎登记规范(试行)》

二、办理对象

1、广州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
2、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随夫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已婚育龄妇女;
3、需要在驻地办理《服务证》的驻穗部队现役女军人。

三、办理条件

已婚(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丧偶者、未婚收养者)

四、携带资料 

一、办证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免冠1寸证件照2张。
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驻穗部队现役女军人凭持有效的军官证\士官(兵)证。
二、特殊情况还需携带相关材料:
1、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
3、有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
4、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五、现场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办证机构提出办证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2、办证机构检索系统已有申请人夫妻育龄信息的,打印育龄信息卡交申请人审阅。申请人签名确认育龄信息无误的,即时发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没有全员人口信息的,由申请人夫妻填妥《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信息登记表》后向申请人出具暂缓受理告知书告知暂缓受理原因,1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人户籍地的反馈情况办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六、受理部门

1、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人口计生工作机构;
2、受委托的街(镇)社区服务中心、居(村)委会等服务窗口;

七、表格下载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doc


我要纠错 信息来源: 广州市婚育中心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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