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证件办理指引
一、居留证申请类型
工作类居留证申请;学习类居留证申请;记者类居留证申请;团聚类居留证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申请;居留证件延期、换证和补证
1、申请条件
来穗工作的外籍人员,持Z字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2、携带资料
工作类居留证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预约成功后,报到办理时工作人员将打印出来)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拍证照拿回执,新方式——用“幸福相馆”APP)
(4)在穗有效《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5)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6)《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文化部及文化部授权部门批准演出的批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7)工作单位证明函件(补充);
(8)工作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复印件(核对原件);
(9)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的,还需提供属于投资人员,或是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10)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1、申请条件
来穗长期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持X1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
2、携带资料
学习类居留证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预约成功后,报到办理时工作人员将打印出来)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拍证照拿回执,新方式——用“幸福相馆”APP)
(4)在穗有效《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5)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6)就读院校出具的注明学生类别、学习专业和学习期限的证明函件;
(7)录取通知书;
(8)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还应提交《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9)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3、注意事项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勤工助学或在校外实习的,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件加注。需提供就读院校和实习单位同意勤工助学或校外实习的证明函件,按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条件
来华常驻外国记者,持J1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记者类居留许可。
2、携带资料
记者类居留证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预约成功后,报到办理时工作人员将打印出来)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拍证照拿回执,新方式——用“幸福相馆”APP)
(4)在穗有效《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5)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6)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公函和核发的《记者证》复印件(核原件);
(7)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1、申请条件
因家庭团聚申请在穗居留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在穗外籍华人、华侨的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持Q1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团聚类居留许可。
2、携带资料
团聚类居留证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预约成功后,报到办理时工作人员将打印出来)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拍证照拿回执,新方式——用“幸福相馆”APP)
(4)在穗有效《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5)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6)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7)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①探望中国内地居民的,本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外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广州居住证;
②探望港澳居民的,提供亲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③探望台湾居民的,提供亲属的台胞证和有效签注(非本地签发签注,还须提供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④探望华侨的,提供亲属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和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⑤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提供被探望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非本地申请的,还须提供在穗《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8)外籍华人、华侨在穗寄养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除提供(一)至(四)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寄养儿童父母的护照,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③寄养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寄养儿童父母的委托书(需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9)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1、申请条件
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穗居留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等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持S1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2、携带资料
私人事务类居留证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预约成功后,报到办理时工作人员将打印出来)
(3)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相片规格:48*33mm,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
(4)在穗有效《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5)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6)与居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来华探望常住外国人的,还需提供被探望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工作、学习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亲属关系证明;
②来华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提供在在穗县级以上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接受医疗服务的证明;
③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提供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经济来源证明;
④因其他私人事务确需在华居留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一)居留证件延期,按照居留证件申请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已提交过体检表的,可不用提供。
(二)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并提供与变更相关的申请材料。
1、姓名、护照号码、偕行人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与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照会,增加偕行人的,提供新生儿出生证明及父母护照);
2、居留事由发生变更的,提供能够证明原事由结束、新事由开始的相关材料,其中变更为工作居留证件的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按居留证件申请流程办理。
(三)居留证件遗失、被盗抢或损毁的外国人,应当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新领取的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出示被损毁的居留证件,按居留证件申请流程补办新的居留证件。
二、申请程序
网上预约→准备申请材料→报到办理→缴费(银行卡交纳)→领证
1、预约
网上预约(登录广州金盾网 业务申请专区选择“境外人员签证申请”,如实填写个人资料以及贵公司资料,并登记在贵单位工作、商务的外籍人员个人资料,按照规定扫描相关证件上传)
2、窗口办理流程
(1)携带好申请资料,领取预受理号码。
(2)等待叫号:采取无声叫号,注意显示屏显示的信息。
(3)办理:提交资料→核验资料→缴费(只允许银行卡缴费)→领取领证回执。
3、领证
按取证时间领证。凭受理回执和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件到出入境窗口取证。
三、受理部门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四、收费标准
临时居留证:100元/证
居留证:200元/证
注意:只允许银联卡缴费,不允许使用信用卡或国外银行卡缴费。
五、办证时限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证: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六、领取方式
1、选择特快专递的,由特快专递公司送证上门(特快专递营运商按照市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快递收费为到付形式);特快专递比回公安机关领取快3-5天(急事急办除外);
2、选择回公安机关领证的,到原受理部门领取。
七.注意事项
一、外国人进行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需先登陆广州金盾网(WWW.GZJD.GOV.CN)业务申请专区选择“外国人证件办理”进行网上预约申请,或亲临出入境大厦境外人员网上申请区进行现场预约。为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出具证明函件的单位还需登陆广州金盾网(WWW.GZJD.GOV.CN)业务申请专区选择“涉外单位备案”进行网上备案,备案审核通过后的单位在进行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时无需提交注册登记证明。
二、外国人申请延长停留期限,应当在签证、停留证件有效期届满7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签证及停留证件业务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居留证件业务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未满16周岁的儿童持外国护照首次在穗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需提供本人出生证,外籍父母的外国护照复印件,或者中国籍父母的中国护照及在居住国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复印件(核对原件),以进行国籍认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申请人,必须在注销其中国户籍后方可办理外国人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业务。
五、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指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六、境外机构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七、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经国内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八、外国人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九、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和入境次数,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最终决定为准。
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已发出的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十一、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